◎记者 何奎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向各监管局和多家保险公司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从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对于“养老保险公司”的定义,《办法》明确,所谓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养老保险公司是助力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重要力量,在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办法》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机构管理方面,《办法》划定了养老保险公司可经营的“五大类”业务范围。《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引导养老保险公司稳健投资方面,《办法》要求建立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具体来看,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在聚焦主责主业、加强风险管控方面,《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此外,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有业内人士表示,养老保险公司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特殊的经营模式,比如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但也有一些养老保险公司偏离了主业,导致行业产生了一些乱象。此次《办法》发布主要是引导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名副其实”,防范行业风险集聚。